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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金融政策资讯2021.2.7

发布日期:2021-02-08     来源: 本站     点击次数: 864次

 

一、宏观政策

1.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宏观政策取向的正常化

2.2020年中国经济的特点

3.2021年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态势的预判

二、货币动态

1.货币

2.利率

3.汇率

三、产业动态

(一)煤炭

1.近期煤炭价格行情

2.运输情况

3.本周煤炭行情分析

(二)石油|近期石油价格行情

(三)天然气|近期石油价格行情

(四)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稳步扩大

四、新能源|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2号

五、行业关注 | 不同保证金在发生纠纷时的处置方案

 

 

一、 政策导读 

1.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宏观政策取向的正常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1年的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其中,连续性、稳定性是经常说的,可持续性是新提法。这意味着可持续性是一个强调的重点,或者说是考量的一个重要维度。

我国是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目前唯一一个实行利率正常化货币政策的国家,要珍惜这个政策空间。如果经济正常化恢复了,我们就要理直气壮地提政策正常化。经济形势变了,宏观政策就要随之而变。但政策退出要精准,要保持必要的支持力度。对经济恢复的不平衡不充分要有充分估计。政策的正常化,不会一刀切,还会保持必要的支持力度,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总体上把握,就是货币和社融增速要跟名义经济增速相匹配,货币政策操作要建立在经济基本面正常化的基础上。

不急转弯不代表不转弯,要稳妥积极地转,不能出现我们不愿意看到的风险,要把握好“时度效”。同时,积极财政政策要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中央提出了八大重点任务,要向这八大任务去倾斜。还要积极化解地方的隐性债务,政府要过紧日子,突出保基层、扩直达。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

今年,我国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面临几大挑战。比如,CPI和PPI的走势,价格若出现明显上升压力,也会给货币政策带来压力。再比如,资产价格一度走高,也成为货币政策必须关注的问题。

当前老百姓(75.520, 2.78, 3.82%)感受到的物价贵问题,主要不是因为供需不匹配造成的,我国目前在基本生活品上的供应能力弹性强大,只要有需求,很快就能跟上。当前部分物品价格有所走高,主要是因为采取了区域性疫情防控措施。总体看,2021年CPI不会太高。

关于资产价格,要更多通过宏观审慎框架来管理。房地产更大的压力可能来自于“五道红线”以后,房地产金融原来的高流转、对债务依赖过高的运作模式应有所调整,市场会形成新一轮的结构性变化和重组。

2.2020年中国经济的特点

2020年,我国经济实现了三个率先:率先控制住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经济正增长。仅从经济运行看,突出的亮点是“两个超预期”。

一个是外贸增长超预期。全球贸易和全球FDI都负增长,而中国双双实现正增长。2020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创历史新高。中国吸收外资全球占比大幅提升。相对应的,美国的FDI大幅下降。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中国是全球抗疫物资保障的大本营,出口逆势增长。

另一个超预期是市场主体韧性超预期。去年年初,大家还担心市场主体会出现大面积退出,或者倒闭破产。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到1.36亿。其中日均新设市场主体6.8万户,日均净增3.9万户,日均新设企业2.2万户,日均净增1.2万户。累计退出企业比上年不增反降。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形态,将继续推进全球经济治理的完善,继续推进全球深入的分工合作,而不是以邻为壑,更不是建墙拆桥关起门来搞建设。

此外,中国特色宏观调控的优越性体现得也很明显。我国优先控制疫情,为经济恢复创造条件,从供给侧优先复工复产开始,然后配合需求侧的政策联动。包括2020年春节后的股市,中央顶住压力果断开市,这不仅是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宏观决策中的大事,是我们对宏观调控理论的新认识,是对市场理性、市场心理的一种深刻解读。宏观调控创新精准直达机制,提高政策的传导效率和综合效能,以合理的代价取得了最大成效。

2035年,我国人均GDP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考虑到中国潜在增速会逐年往下走,我们测算“十四五”期间,潜在增速能达到5.5%左右,把它理解成未来5年时间的平均增长速度也是可以的。

3.2021年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态势的预判

2021年我国经济运行可能呈现以下态势:

一是总量的压力有所缓解,比如总需求在改善,基本面向好,但结构性压力依然不小,比如就业结构压力,金融结构性风险,产业恢复不平衡等。

二是宏观指标会比较好看,但是微观感受可能会一般。这里有一个同比数据换算问题,今年会抬高宏观指标,就是说看起来宏观指标很高。但实际上,如果放到中长期来看,增长并没有那么高,仍是一种恢复性增长,所以就会出现宏观和微观感受不一致的情况。

三是消费和中小微企业恢复进度,决定经济常态化步伐。到目前为止,消费还没恢复到疫情前的状态,而且部分消费具有不可回补性。此外,一些中小企业靠政策“吸氧”活了下来,政策逐渐调整以后,他们能不能恢复元气和市场活力,还有待观察。因此,要更多地关注消费和中小企业的恢复情况,某种程度上,这是判定我国经济常态化的一个重要依据。经济逐渐回到常态化,政策才能正常化。

四是经济运行前高后低,季度性波动比较大。2021年的经济增速,可能会呈现季度性的前高后低,而且落差会非常大,也许会有两位数百分点的落差。这种短期的高增长,主要是低基数造成的,有一个“同比幻觉”,并不意味着经济过热。同样,下半年季度增速如果回落了,也不意味着过冷,要正确判断。

五是平衡经济恢复和风险防范,在平衡中实现宏观政策的稳妥正常化。如果经济增长正常恢复的趋势一旦确定,宏观政策也会进一步跟上,在此过程中仍要考虑经济恢复和防风险的平衡。如果风险骤然增加的话,有必要进行平衡处理,政策也要做出适应性调整。(来源: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部长陈昌盛

二、货币动态

1.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近日被授予“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称号。货币政策司牢记“千招万招,管不住货币都是无用之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守好百姓“钱袋子”。总量上保持战略定力,搞好跨周期设计,运用宏观审慎评估(MPA)等工具,管住货币总闸门。结构上实施精准滴灌,设计和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工具的定向引导作用,有效支持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来源:证券时报网)

2.利率:央行1月29日开始向银行间市场注入流动性,不过当天隔夜利率(R001)仍飙升至6.6%。2月1日-2日央行继续流动性投放,稳定了市场预期,市场利率下行,不过随后3天累计小幅回收800亿流动性。DR007从1月底高位的3.17%回落至本周的2.1-2.3%。此外,月末的流动性需求季节性走高可能也已见顶。朝前看,鉴于疫情给经济带来的相关不确定性犹存,且春节前流动性需求依然较大,我们预计央行会在春节前通过逆回购和MLF等工具继续投放流动性。不过,央行此举是为了满足较大的临时流动性需求,并避免利率出现不合理飙升,而并非要开启新一轮货币宽松,或者引导短期利率明显低于2.2%的政策利率。事实上,央行最近收紧流动性可能也部分是为了纠正1月初较低的7天市场回购利率。虽然市场部分人士对一些临时流动性安排仍有期待,比如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CRA)或定向降准,但我们认为这可能释放过于宽松的信号、有悖于整体政策基调,因此央行这样做的概率很低。(来源: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瑞银亚洲经济研究主管,首席中国经济学家汪涛)

3.汇率:2021年1月份人民币汇率走势在上旬呈现大幅上涨,至中下旬转入平稳震荡,经济基本面的支撑、中外利差的保持、美元指数的波动以及中美关系的持续紧张是影响本月人民币汇率走势的主要因素。预计2021年2月份随着中国经济超预期恢复,稳健的经济基本面及保持高位的中外利差将支撑人民币汇率维持上涨动力,但由于外部环境仍将延续紧张趋势,疫情蔓延可能引发避险情绪上升,美元指数预计维持震荡,从而大概率致使人民币汇率承压。因此,预计2021年2月人民币汇率震荡上涨,在6.35~6.50区间双向宽幅波动。(来源:北大国民经济研究中心)

三、产业动态

煤炭

1.近期煤炭价格行情

动力煤综合交易价、现货平仓价下跌,焦煤价格持平。2021年2月,动力煤长协价为614元/吨,月上涨33元/吨。2月5日,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为703元/吨,周下跌22元/吨;2月5日,CCTD秦皇岛动力煤现货平仓价为690元/吨,周下跌115元/吨。

2.运输情况

沿海运价下跌,铁路运量大幅增长:1月29日,秦皇岛至广州运价29.3元/吨,周下跌16.5元/吨;秦皇岛至上海运价21.7元/吨,周下跌14.1元/吨。铁路运量:2021年1月,大秦线煤炭运量3711万吨,同比增加18.26%。

3. 本周煤炭行情分析

本周,煤炭价格继续下调。供给方面,主产地整体供应稳定,春节期间供给预期较充分;需求方面,随着春节假期临近及全国性的气温回升,用电需求季节性下降,同时,长协企业站台大量收购,电厂对市场煤接受程度降低;库存方面,南北方港口库存同比、环比均持续提升,节前补库基本完成。受需求影响,煤价逐步回归理性,后期重点关注春节后复工复产情况及工业用电恢复速度带来的边际影响。(来源:兴业煤炭)

(二)石油:中国进口石油焦行本周主要港口日均出货量27500吨,到港34.5万吨,港口总库存104.38万吨,环比减少1.71%石油焦聚本周石油焦市场部分焦价上行,石油焦市场供应小幅增加,河北地区运输有所恢复,下游需求表现良好。中石化个别炼上调20-50元/吨,中石油部分炼厂上调50-200元/吨,中海油上调50-70元/吨,地方炼厂涨跌互现,部分低硫石油焦价格下调20-30元/吨;中高硫石油焦价格继续上调20-150元/吨。

石油焦市场综述及预测:中石化方面,本周中石化炼厂石油焦出货良好,市场总体持稳,个别炼厂上调20-50元/吨。本周石油焦市场价格影响因素:一、中石化炼厂石油焦生产小幅波动,2月外销量小幅下降,炼厂出货良好,石油焦市场供应偏紧。华南地区北海炼厂、茂名石化、广州石化上调50元/吨,金陵石化4B焦价下调30元/吨,燕山石化上调20元/吨。二、下游需求良好,电解铝市场基本稳定,炭素需求良好,河北地区运输有所恢复,对石油焦需求增加。三、石油焦外盘价格维持高位,阿根廷低硫焦本周招标,价格预计高位,前期煤炭高价影响个别炼厂高硫焦外销量较大,2月新单价格大幅上涨。(来源:百川盈孚)

(三)天然气:本周国内液化天然气连续下跌,开启下行通道。上周短暂的冷空气提振市场调涨气氛未能延续,进入本周,国内液化天然气价格直线下滑,内蒙,陕西,山西,河北等多地集体下调,日跌幅约在4%-7%左右,短短几日市场价格就下跌了20%,可谓大势已去,难续涨情。本周液价大幅下跌主要由于春节将至,下游用户陆续停工放假,采购积极性下降,加气站销量下滑,需求面持续减弱,同时2日湖北黄冈等液厂开机销售,市场供应面日益充裕,供需格局已有改变,再者近日原料气竞拍,成本下降,液厂调价空间增大,多重利空因素,液厂出货承压,节前积极降价出货寻利好,业者心态偏消极,短期行情偏弱运行。

据生意社数据监测:2月5国内液化天然气均价为3226.67元/吨,较前一日下跌6.02%,较周初4183.33元/吨,下跌22.87%,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了4.42%。内蒙地区3180-3600元/吨,陕西地区3150-3600元/吨,山西地区3000-3650元/吨,宁夏地区3300-3350元/吨,河南地区3700-4300元/吨,四川地区3400-3800元/吨,各地液价大面积下调。(来源:生意社) 

(四)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稳步扩大

截至2020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可再生能源保持高利用率水平。2020年,全国主要流域弃水电量约301亿千瓦时,水能利用率约96.61%;全国弃风电量约166亿千瓦时,平均利用率97%;全国弃光电量52.6亿千瓦时,平均利用率98%,与去年平均利用率持平。(来源:国内企业服务中心)

四、新能源|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2号

2021年1月18日,《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第71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83号)为主线,抓统筹、谋创新,切实加强能源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项目有效落地,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党建工作为引领,着力提升能源监管

1.力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将“两个维护”贯穿于能源监管工作全过程。切实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监管,围绕国家重大能源战略规划政策落实抓监管,围绕企业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抓监管,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2.深入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监管干部队伍,为能源监管工作提供力量源泉和可靠保证。坚持党对能源监管的全面领导,推动党建工作和监管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努力实现党建、业务和队伍建设的融合发展。

3.切实加强能源监管能力建设。继续推动《能源监管条例》立法工作,修订完善能源监管规章制度。加强监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强化业务知识培训,适时开展监管国际合作交流,推动理论水平和业务本领同步提高。定期召开能源监管工作例会,通报能源监管工作情况,讲解有关政策和监管要求,交流经验做法。

(二)全面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着力推进能源规划、政策有效落地

4.加强重大能源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围绕电煤稳定供应、新能源并网消纳等重大发展任务,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能源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积极做好“十四五”能源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工作,督促各地抓紧建立规划落实机制,推动能源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

5.加强重大能源项目落实情况监管。密切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煤矿项目、水电站、核电站、储气设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合规建设情况、生产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不按照国家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建设的项目,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6.加强能源民生供应保障监管。深入开展能源扶贫、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等民生要事、实事监管,推动能源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延伸,不断提升民生用能供应保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7.扎实做好能源行业基础性监管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各地能源行业发展情况、能源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各地能源发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研究制定能源监管信息报送和重要事项报告工作规范,细化派出机构信息报送的内容、格式及工作要求。结合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领域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力度。

(三)全面落实电力、油气体制改革精神,着力推进能源市场建设

8.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做好各交易品种之间的衔接。组织各地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加快制修订交易规则(细则),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方式和频次,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加大跨省(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力度,重点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9.全面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修订《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丰富辅助服务品种。完善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机制,推进南方区域、川渝省间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积极推进储能设施、虚拟电厂等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推动建立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的费用分担共享机制。

10.稳步推进油气市场建设。完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接入机制,推动建立公平公开的管输服务市场,促进形成上游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积极支持天然气干线管道附近的城市燃气企业、大用户等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直供、直销合同,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干线管道的支线向市场延伸覆盖,压缩管输层级。

11.积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协作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油气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和输配电价格、增量配电业务、电网辅业市场化、分布式能源市场化交易等改革。推动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容量分配规则,健全管网调度运营机制和管输服务价格机制。推进省级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加快省级管网与国家管网融合发展。
四、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着力提升能源优质服务水平

12.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组织落实《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加快推广北京、上海等地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地于2021年底前完成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城市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kW及以下、农村地区10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现“零投资”。

13.巩固“获得电力”指标世行排名。继续协调北京、上海两市对照世行评估标准和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标杆,补短板、强弱项,做好世行营商环境参评工作,确保“获得电力”指标世行排名继续保持全球领先水平。加大对广州、深圳、杭州、重庆四个备选城市的工作指导力度,力争相关标准不低于北京、上海水平。

14.提升电力行政许可服务水平。组织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宣贯活动,认真落实证明材料取消后的相关工作要求,总结推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成果,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普及应用和功能升级完善,继续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组织开展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评价工作。
   (五)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职责,着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

15.强化电网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加强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以及发电厂并网运行监管。完善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制度,修订《并网调度协议》。持续开展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提升电网工程建设运营效率。加强电力企业价格成本监管,有效释放电力改革红利,维护国家电力价格政策的严肃性。

16.深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结合相关改革举措落地、管网调度运营规则出台等,进一步细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制度,研究制定托运商准入规则,推动管输服务合同标准化。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做好公平开放服务的申请与受理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管网设施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继续做好管网设施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优化企业网上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内容,定期开展管输服务信息统计分析和信息公开。

17.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加大电力调度交易、厂网电费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指导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督促市场运营机构做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系统。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积极支持生物液体燃料发展,扎实做好乙醇汽油推广监管,督促石油销售企业按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六)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着力加大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

18.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搜集梳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集中力量查处部分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坚决遏制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反弹蔓延势头,有效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有力威慑违法违规行为。

19.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质量,及时解决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统计分析,深入分析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持续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能需求。定期发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20.积极开展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加强电力行政调解和裁决工作,发挥监管机构的专业优势,充分利用行政协调手段解决争议纠纷。除电力行业外,积极开展能源行业其他领域争议纠纷调解等工作。

21.有效利用信用监管手段。组织研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完善能源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工作,用好信用风险预警信息,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督查力度。组织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

(七)全面落实年度监管任务清单,着力提升能源监管效

22.组织开展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制定《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监管,深入查找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23.强化问题处理和监管成果运用。严格落实《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国能综通监管〔2020〕129号),按照监管发现问题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督促落实、监管约谈、政策完善等方式进行处理。适时编制发布监管报告,重点披露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完善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将监管报告作为拟订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五、行业关注 | 不同保证金在发生纠纷时的处置方案

1.缔约保证金的处置

缔约保证金往往兼具定金的性质,给付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保证金往往不予返还;接受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且出租人往往会利用缔约优势,排除双倍返还义务,且描述有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不能以定金规则等同适用保证金,而应以约定优先。

2.履约保证金的抵扣

1)未约定抵扣顺序的优先抵扣先到期的债权,同时到期的优先抵扣无担保债权,同等债权同时到期的按比例抵扣,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顺序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有主债务和利息或费用之分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定顺序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3)采取合理措施防扩大,优先抵扣租金。止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据此,有法院认为,在承租人违约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应当以保证金抵扣租金,而不能任由租金产生违约金,且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时,更加不能任由违约金发生。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认为违约金或滞纳金本身并不是损失的扩大,而是对违约者的惩罚。但也有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其实就是罚息的过高,罚息过高有悖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高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之规定,且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的本质就是借贷,故应当先行抵扣租金,不能任由租金发生违约金或滞纳金或罚息,而用保证金抵扣。

3.回购保证金的处置回购款本质上是租赁本金的一部分,设置回购保证金的目的一般也是为了保证租赁本金的安全。所以回购保证金一般来说当然是抵扣回购款,不是用于抵扣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之类。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也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因为当事人的约定最能反映本意,以本意为准才能使合同回归交易者的本心,才最可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