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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金融政策资讯2021.2.20

发布日期:2021-02-21     来源: 本站     点击次数: 885次

 

一、 宏观政策|2021 年中国经济八大趋势展望

二、货币动态|牛年首次LPR报价出炉 十连平透露新年货币政策信号

三、产业动态

(一)煤炭

1.近期煤炭价格行情

2.山东能源局:2021年山东煤炭产量稳定在1.1亿吨左右

(二)船舶:IMO关于船舶减排规范或将于2022年10月开始实施

(三)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稳步扩大

四、新能源|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2号

五、行业关注 | 不同保证金在发生纠纷时的处置方案

 


一、政策导读 :2021 年中国经济八大趋势展望

(一)宏观政策:稳中有进,进中有调 随着国内经济逐步恢复常态,前期出台的纾困政策开始有序退出,常规性政策则逐渐强化。这一特点在 2020 年下半年已有所体现,预计在2021年将更为明显。

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更可持续。保持适度支出强度,但增速将低于 2020 年。预算赤字率从2020年3.6%调降至3%左右;不再发行抗疫特别国债;专项债规模将从2020年3.75万亿元下调至3.5万亿元左右,一般债和国债规模在 3.1-3.4 万亿元区间,政府债券合计在6.6-6.9万亿元区间。政策着力点从短期救助转向可持续发展,常规政策逐步替换应急政策。保持一定的减税降费力度,同时适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畅通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扩大直达资金总量和范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经济基本面。

货币政策: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与2020年初“合理充裕”提法相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提2021年货币政策“合理适度”,释放了既维持稳健基调,又边际收紧的明确信号。总量方面,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强化对关键时点流动性“削峰填谷”和预期引导,把好货币供应总闸门,实现流动性不缺不溢。政策工具方面,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等常规工具操作力度,保持市场流动性供需经济接近常态高速增长可期——2020年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研判及2021年展望6均衡。由于防风险已成为政策重要考量,预计全面降准降息的概率不大,但仍会通过定向降准或 MLF、OMO等方式,引导市场利率稳中有降。流向方面,继续运用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科技创新、小微和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发展领域倾斜。

(二)金融监管:持续趋严,稳住杠杆2020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政策积极配合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计划、阶段性放松部分中小银行拨备监管标准等政策举措,对稳定宏观经济走势发挥了有力作用。2021 年,中央明确提出“关注政策后遗症”、“稳定宏观杠杆率”、“加快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预计未来的政策走向:一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灵活把握前期政策退出节奏。如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等。二是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趋严。从严整顿债券违约、影子银行和房地产金融业务,控制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加强互联网平台公司监管,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对不正当竞争。强化支付领域监管,严禁金融产品过度营销、诱导过度负债。三是加快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主要金融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估,分步推动建立宏观审慎压力测试体系。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同时加强预期和舆论引导,切实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

(三)经济走势:好于上年,前高后低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复苏,先行指标PMI已连续9个月处于扩张周期。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家信心指数从2020年一季度的 90.9上升至三季度的122.5。综合考虑,预计2021年我国经济将实现高速增长,全年GDP增速在7.5%-8%之间。从年内走势来看,受2020年前低后高基数影响,2021 年经济呈现“前高后低”走势,其中,一季度有望实现15%以上高增长,之后逐季回落至6%左右的正常速度。

(四)固定资产:增速企稳,基建制造业提速展望 2021年,在工业企业利润回升、产能利用率提升、出口保持较高增速、制造业PMI持续扩张等因素的支持下,预计制造业投资增长将显著提速,大约回升至 9%左右。政府财政支出从抗疫重新转向扩内需,新基建投资力度将显著加大。加上2020年下半年获批或投产项目陆续进入全面建设期,预计基建投资增速将反弹至5%以上,高于近两年3.8%水平。“房住不炒”和“因城施策”调控政策基调不变。受“三道红线”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等政策影响,房企资金压力仍然较大,对房地产投资产生制约。 但中央重点推进大城市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增加租赁住房用地计,加之2020年4月以来土地成交价款增速明显回升,全年增长17.4%,其一般影响3个季度后的土地购置费,因此预计2021年房地产投资虽会稳中有降,但不会明显失速,预计略低于近两年9.7%的平均水平。 综合考虑,预计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反弹至7%左右。

(五)社会消费:复苏主力,继续回暖展望2021年,疫情对消费的制约将大幅缓解,经济的修复从企业端向居民端转移。虽然杠杆率持续抬升对消费产生挤出、财政压力对政府购买产生制约,但考虑到经济向好带来就业和收入改善,以及国家需求侧管理促消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政策扶持,预计汽车、餐饮等将回归常态,房地产相关消费回暖。无人零售、生鲜电商、直播电商、线上培训等新型消费将快速崛起。全球疫情防控成为常态,居民海外消费向国内市场回流,时尚消费、奢侈品消费和服务 类消费成为热点,消费潜力逐步释放,全年增速在10%左右,并成为下一阶段经济复苏的主要动力。

(六)对外贸易:总体强劲,出口前高后低我国作为最先复工复产的制造业生产基地,凭借良好的疫情防控、稳定的房地产企业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0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限制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经济接近常态高速增长可期——2020年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研判及2021年展望8 生产秩序、积极的对外开放,2021 年将继续吸引全球订单和海外资金流入,并推动外贸强劲增长。预计出口将保持较高增速。考虑疫苗推广使全球生产逐渐正常化、中美贸易摩擦仍存不确定性,以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预期影响,出口增速单月走势可能从 2020 年 11 月 21.1%的历史峰值平稳回落。但未来一段时期海外市场产需缺口仍然存在,叠加我国加入RCEP签订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等举措落地带来关税互惠,以及上年前低后高基数因素,预计全年出口呈前高后低走势,全年增长 8%左右。 进口需求略低于出口。考虑到全球经济下半年触底回升、全球主要经济体量化宽松仍将持续、美元处于低位,将带动大宗商品价格走高。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稳中有升,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进口。但考虑到中国内需复苏基础尚不牢固, 内需增长动力不够强劲,预计进口增速难以超过出口,全年增长 7%左右。

(七)社会流动性:保持紧平衡,结构性分化 央行明确指出“要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预计 2021年的货币政策将在逐渐回归正常化的大趋势下,加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控,创新和运用多种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加大公开市场“扭转操作”保持资金面 稳定,防止政策急转弯带来的意外冲击。总量方面,按照与名义 GDP 增速(10%)相匹配的目标测算,预计 M2 增长 9%、社融增长 11%-12%、人民币贷款增长12%-13%,总量将略低于上年。结构方面,预计流动性将呈现“房地产紧、制造业松;政府紧、企业松;小银行紧、大银行松”的结构性特征。

(八)资金价格:利率稳中略降,汇率前升后稳利率稳中略降。2020年,我国 LPR 连续9个月保持不变。2021年,“稳货 币”、“稳信用”成为政策主基调,预计央行继续下调LPR的动力不足。但受利率传导机制改革和银行减费让利影响,贷款利率仍有可能小幅下行。受流动性 紧平衡和负债业务竞争激烈影响,存款利率稳中略升。考虑到中长期贷款占比提升,预计银行净息差维持 2.1 低位。

三、政策建议:汇率前升后稳。中国经济复苏走在全球前列,中美无风险利差维持在较高水平,人民币资产吸引力不断增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仍有升值动力。预计 2021年我国将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金融资产投资,全年人民币汇率可能呈现“前升后稳”走势,将保持较高弹性,波动区间在6.2-6.8。

政策建议: 总体来看,需求不足是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因此,建议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坚持扩大内需战略,缩小供需缺口,稳固经济恢复基础。

(一)通过需求侧管理全面激发内需促进形成“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制度保障,让居民“敢消费”。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加大乡村振兴力度,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同时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平稳,夯实 “能消费”的民生基础。积极引导培育后疫情时代的新消费业态(如直播带货),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创造“愿消费”的场景环境。精准施策,增强投资增长后劲。制造业投资主体当中民间投资占比较多,建议进一步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市场化准入,优化制造业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投资热情。进一步有针对性减免税费,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对于基建投资,建议保障必要的政府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加大“两新一重”领域项目储备和投资力度,稳住基建投资。对于房地产投资,建议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正常的融资需求,加强租赁住房建设,引导房地产投资稳定增长。

(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体系系统梳理疫情防控以来出台的财税、金融、社保等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总结好的做法及经验,将短期政策制定与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研究出台更好用、更管用的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纾困开出“对症药”。当前,不少企业正处于“扶上马还需送一程”的关键期,建议提高政府采购中的中小企业份额、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让更多中小企业获得直接有效的帮扶政策支持。(工行研究院)

二、货币动态|牛年首次LPR报价出炉 十连平透露新年货币政策信号

2月20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这已经是连续第十个月报价保持不变。接受采访的分析人士认为LPR的报价“符合预期”,本月15日,央行续作1年期MLF,招标利率为2.95%,与上月持平。自2019年9月以来,1年期LPR报价与1年期MLF招标利率始终保持同步调整。

结合近期央行的公开市场动态、表态,以及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等因素,分析人士认为,未来LPR报价调大概率仍将维持稳定。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与2020年引导银行明显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大幅降低企业贷款利率不同,今年信贷政策的重点将是“控制总量调结构”。

连续十个月“按兵不动”

2月15日央行续作1年期MLF,招标利率为2.95%,与上月持平。这意味着2月LPR报价的参考基础未发生变化。

LPR是由18家商业银行自主报出本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报价进行计算,形成报价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对外予以公布。

在影响LPR报价的银行边际资金成本方面,王青分析,节前以DR007为代表的短期市场利率处于相对较高水平,1月DR007均值为2.25%,较前月大幅上行26个基点,而最近一个月银行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也有一定幅度上行。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银行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负债成本下降带来的影响,意味着近期银行平均边际资金成本难现明显下降,报价行缺乏下调2月LPR报价加点的动力。

结合近期央行在公开市场的操作来看,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2月18日,央行等量续做当日到期的2000亿元MLF,缩量续做200亿元逆回购对冲当日到期的2800亿元逆回购,回收流动性2600亿元。2月19日,在1000亿14天期逆回购到期情况下,央行投放200亿7天期逆回购;2月20日,央行净投放100亿7天期逆回购。

而此前公开市场操作中,也出现了50亿元、20亿元的小量操作,中标利率均保持不变。

近期,央行引导市场关注政策利率而不是公开市场操作数量,《2020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判断短期利率走势首先要看政策利率是否发生变化,主要是央行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是否变化,而不应过度关注公开市场操作数量”。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体现了央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更加注重对利率的引导,政策信号意义明显。

在中信证券固收团队看来,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四季度例会提出“巩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后,2020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再次延续了这一提法,再次表明当前货币政策的任务是巩固前期降成本的成果。

2月8日发布的《2020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2020年12月新发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较9月均有所下降,创有统计以来新低,其中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0.51个百分点,超过同期LPR降幅,中信证券固收团队认为,这体现了LPR的方向性和指导性。

再结合前期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对于“当前利率水平是合适的”表述,中信证券固收团队认为,在当前LPR下行的概率不大。

未来LPR大概率维持稳定

温彬预计,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稳字当头,不急转弯。央行将更加注重对价格的引导,预计会通过更加精准的操作,调节市场所需的流动性。短期内,资金面或将延续紧平衡状态,政策利率调整的概率不大,LPR也将大概率维持稳定,与经济平稳发展所需保持一致。

“LPR报价在维持十个月不变后大概率仍将维持稳定。”在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看来,央行操作利率的不变表明货币政策仍然维持稳健中性,缩量对冲显示流动性或将维持紧平衡。从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后,LPR报价长期维持稳定,当前货币政策依然“稳”字当头,预计后续货币政策仍以OMO、MLF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为主,LPR报价在维持十个月不变后大概率仍将维持稳定。

“短期内1年期LPR报价调整的可能性不大。”王青判断,今年上半年在国内经济持续修复与外部不确定性犹存相交织、国内物价水平整体保持温和的背景下,货币政策将持续处于“观察期”,以MLF利率为代表的政策利率调整的可能性很小,LPR报价基础有望保持稳定。

与此同时,王青判断,未来一段时间短期和中期市场利率都将继续围绕政策利率波动,资金面变化对银行边际资金成本的影响有限。

银行存款成本方面,2月4日,央行召开加强存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持续强化存款管理,督促地方法人银行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继续加强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的监测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王青认为,这意味着监管层正在加大力度抑制部分中小银行高息揽存冲动,2021年银行存款成本会受到严格控制,银行因存款成本变化而调整LPR报价加点的可能性下降。

由此,王青认为,未来一段时间报价行上调或下调LPR报价加点的动力都不会太大,主要针对企业贷款的1年期LPR报价大概率会保持稳定,而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将是影响5年期LPR报价一个重要因素。

在政策“不急转弯”的定调下,王青认为,与2020年引导银行明显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大幅降低企业贷款利率不同,今年信贷政策的重点将是“控制总量调结构”,即在保持适度信贷投放规模的同时,重点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和绿色发展等领域,而房地产行业以及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环境则会有不同程度的收紧。(来源:经济观察)

三、产业动态

煤炭

1.近期煤炭价格行情

本周坑口煤市场价格下跌截止2月18日,全国动力煤价格指数 599 元/吨,周环比下跌 19 元/吨;全国炼焦煤价格指数 1215 元/吨,周环比上涨 8 元/吨;全国无烟煤价格指数 922 元/吨,周环比下跌 16 元/吨;全国喷吹煤价格指数1046元/吨,周环比上涨 26 元/吨。本周港口煤炭库存回升。截止2月18日,环渤海三港(秦皇岛港、京 唐港和曹妃甸港)合计库存为 1095 吨,较上周增加 214.5 万吨。

    2. 山东能源局:2021年山东煤炭产量稳定在1.1亿吨左右

山东省能源局近日发布的《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显示,2021年,山东省煤炭产量将稳定在1.1亿吨左右。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山东省煤炭原煤产量为1.09亿吨,同比下降8.6%。过去几年,山东省煤炭产量一直呈下降趋势。2017年,该省产量超过1.29亿吨,同比增长2.3%。

同时,该省将加大煤炭压减力度。该文件指出,将重点淘汰安全无保障、资源枯竭、长期亏损三类煤矿,关闭退出岱庄煤矿等;结合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重新核定新安、金源等矿井生产能力。

此前发布的《山东省煤炭行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曾明确,到2022年省内煤炭产能压减到1.3亿吨以下,煤炭产量力争控制在1亿吨左右。

山东省能源局1月1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有依法生产建设煤矿98处,产能规模12881万吨/年。

此外,山东省将启动煤电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关停淘汰30万千瓦以下所在地区非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燃煤机组,2021 年关停规模 200 万千瓦,升级改造规模100万千瓦,30 万千瓦及以上煤电装机占煤电总装机的比重提高到 75%以上。

与此同时,山东省将加大煤电压减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力度。到2021年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5200万千瓦以上,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达到 32%以上;煤电装机控制在1亿千瓦左右,占电力总装机比重 66%左右。

2021年将继续推动省外来电增长,省外来电1200亿千瓦时以上。全面深化“陇电入鲁”通道前期工作,力争尽快获得国家核准,同步推进省企业主导的煤电一体化、新能源项目规划建设。

《指导意见》指出,将围绕提升扎鲁特至青州、上海庙至临沂、宁东至山东直流等既有通道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开展“风光火储一体化”配套电源基地规划研究,重点推动吉林白城、松原地区 300 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国电电力上海庙电厂首台百万千瓦煤电机组建成送电。(来源于:中国煤炭资源网)

(二)船舶:IMO关于船舶减排规范或将于202210月开始实施

国际海事组织(IMO)近日表示,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全球所有船舶碳排放的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很可能将于明年十月开始实施,并将适用于全球所有商业船队。

国际海事组织发言人告诉标普全球普氏能源资讯,该措施将从法规实施之初(可能于2022年10月)开始适用于所有船舶。发言人澄清说,规则“将适用于自2015年生效之日起的所有船舶,这是强制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发言人说,所有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计算其碳强度指标,即CII,才能以从A到E的滑动比例获得特定等级,后者要逊色于后者。该数字将记录在船舶的能源效率管理计划中。表现不佳的船舶(例如未获得A或B等级)必须在碳减排方面表现出持续的进步,然后必须进行记录和验证。

发言人补充说,连续三年评级为D或E的船舶必须提交纠正措施计划,以显示如何达到要求的指数C或更高。表明自己获得A或B评级的船舶可能会受到港口等当局的奖励。

碳排放强度的整个概念在商业运输中开辟了新的前景,几十年来,船舶的质量,其船籍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取决于船体和机械的寿命和健康状况。

国际海事组织发言人说,要采取的措施取决于每艘船。“要求每艘船能效评估要与能效的基线想比较”。

全球航运经纪和咨询公司Banchero Costa或Bancosta称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因为全球干散货船队的平均船龄正在不断增长。

Bancosta研究分析师Enrico Paglia说:“全球干散货船队中有一半是在2011年之前建造的。” Paglia补充说,订购的干散货船数量与需求已经不匹配了。

修正案草案将在几个月后举行的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以供正式通过。这些措施一旦实施,可能不到20个月,如果不减少碳排放量,可能会使许多船舶不适合交易。

Paglia说,可能受IMO最新的碳法规影响的吨位相当巨大,因为2023年至少有900艘油轮的船龄也将超过20年。

BIMCO首席航运分析师Peter Sand说,正在进行的交易中船东可能会出售这些船,或者将其报废。与过去两年所看到的情况相比,拆除工作将大大加快,Paglia补充说,当时只有17艘油轮和45艘成品油轮被送往拆船厂。

但是,桑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现役船队可能不会有那么严重的大幅度下降”。

他说,如果拆除工作加快,新船的交付量可能会增加,从而使现役船队运力保持不变。但是,由于“未来的监管环境越来越模糊”,船东在面临订购新船的犹豫状况可能会延迟。

Paglia说,Supramax和Ultramax船队的订单仅占当前贸易船队的5%,而20岁以上的船队的订单几乎占10%。对于Panamax和Kamsarmax而言,订单数与市场上交易船舶的比率约为6%,而旧船几乎占船队总数的15%。他补充说,还有其他加速拆船速度的因素,例如满足压载水规范以及燃油价格上涨对旧吨位的不利影响。

租船方现在将四处寻找价值更高的船舶,这反过来将在货运市场上占据优势。

Peter Sand说:“市场上可能会出现类似早先配备洗涤塔船舶的情况。” 他补充说,随着承租人对此类措施的认识日益提高,它将更加关注合规船舶,特别是对于长期租船。(来源:国际船舶网)

(三)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稳步扩大

截至2020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可再生能源保持高利用率水平。2020年,全国主要流域弃水电量约301亿千瓦时,水能利用率约96.61%;全国弃风电量约166亿千瓦时,平均利用率97%;全国弃光电量52.6亿千瓦时,平均利用率98%,与去年平均利用率持平。(来源:国内企业服务中心)

四、新能源|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2号

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第71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83号)为主线,抓统筹、谋创新,切实加强能源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项目有效落地,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党建工作为引领,着力提升能源监管

1.力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将“两个维护”贯穿于能源监管工作全过程。切实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监管,围绕国家重大能源战略规划政策落实抓监管,围绕企业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抓监管,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2.深入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监管干部队伍,为能源监管工作提供力量源泉和可靠保证。坚持党对能源监管的全面领导,推动党建工作和监管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努力实现党建、业务和队伍建设的融合发展。

3.切实加强能源监管能力建设。继续推动《能源监管条例》立法工作,修订完善能源监管规章制度。加强监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强化业务知识培训,适时开展监管国际合作交流,推动理论水平和业务本领同步提高。定期召开能源监管工作例会,通报能源监管工作情况,讲解有关政策和监管要求,交流经验做法。

(二)全面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着力推进能源规划、政策有效落地

4.加强重大能源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围绕电煤稳定供应、新能源并网消纳等重大发展任务,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能源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积极做好“十四五”能源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工作,督促各地抓紧建立规划落实机制,推动能源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

5.加强重大能源项目落实情况监管。密切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煤矿项目、水电站、核电站、储气设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合规建设情况、生产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不按照国家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建设的项目,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6.加强能源民生供应保障监管。深入开展能源扶贫、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等民生要事、实事监管,推动能源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延伸,不断提升民生用能供应保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7.扎实做好能源行业基础性监管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各地能源行业发展情况、能源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各地能源发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研究制定能源监管信息报送和重要事项报告工作规范,细化派出机构信息报送的内容、格式及工作要求。结合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领域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力度。

(三)全面落实电力、油气体制改革精神,着力推进能源市场建设

8.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做好各交易品种之间的衔接。组织各地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加快制修订交易规则(细则),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方式和频次,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加大跨省(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力度,重点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9.全面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修订《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丰富辅助服务品种。完善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机制,推进南方区域、川渝省间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积极推进储能设施、虚拟电厂等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推动建立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的费用分担共享机制。

10.稳步推进油气市场建设。完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接入机制,推动建立公平公开的管输服务市场,促进形成上游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积极支持天然气干线管道附近的城市燃气企业、大用户等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直供、直销合同,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干线管道的支线向市场延伸覆盖,压缩管输层级。

11.积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协作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油气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和输配电价格、增量配电业务、电网辅业市场化、分布式能源市场化交易等改革。推动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容量分配规则,健全管网调度运营机制和管输服务价格机制。推进省级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加快省级管网与国家管网融合发展。
四、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着力提升能源优质服务水平

12.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组织落实《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加快推广北京、上海等地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地于2021年底前完成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城市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kW及以下、农村地区10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现“零投资”。

13.巩固“获得电力”指标世行排名。继续协调北京、上海两市对照世行评估标准和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标杆,补短板、强弱项,做好世行营商环境参评工作,确保“获得电力”指标世行排名继续保持全球领先水平。加大对广州、深圳、杭州、重庆四个备选城市的工作指导力度,力争相关标准不低于北京、上海水平。

14.提升电力行政许可服务水平。组织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宣贯活动,认真落实证明材料取消后的相关工作要求,总结推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成果,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普及应用和功能升级完善,继续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组织开展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评价工作。
   (五)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职责,着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

15.强化电网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加强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以及发电厂并网运行监管。完善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制度,修订《并网调度协议》。持续开展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提升电网工程建设运营效率。加强电力企业价格成本监管,有效释放电力改革红利,维护国家电力价格政策的严肃性。

16.深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结合相关改革举措落地、管网调度运营规则出台等,进一步细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制度,研究制定托运商准入规则,推动管输服务合同标准化。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做好公平开放服务的申请与受理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管网设施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继续做好管网设施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优化企业网上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内容,定期开展管输服务信息统计分析和信息公开。

17.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加大电力调度交易、厂网电费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指导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督促市场运营机构做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系统。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积极支持生物液体燃料发展,扎实做好乙醇汽油推广监管,督促石油销售企业按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六)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着力加大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

18.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搜集梳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集中力量查处部分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坚决遏制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反弹蔓延势头,有效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有力威慑违法违规行为。

19.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质量,及时解决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统计分析,深入分析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持续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能需求。定期发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20.积极开展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加强电力行政调解和裁决工作,发挥监管机构的专业优势,充分利用行政协调手段解决争议纠纷。除电力行业外,积极开展能源行业其他领域争议纠纷调解等工作。

21.有效利用信用监管手段。组织研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完善能源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工作,用好信用风险预警信息,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督查力度。组织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

(七)全面落实年度监管任务清单,着力提升能源监管效

22.组织开展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制定《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监管,深入查找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23.强化问题处理和监管成果运用。严格落实《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国能综通监管〔2020〕129号),按照监管发现问题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督促落实、监管约谈、政策完善等方式进行处理。适时编制发布监管报告,重点披露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完善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将监管报告作为拟订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五、行业关注 | 不同保证金在发生纠纷时的处置方案

1.缔约保证金的处置

缔约保证金往往兼具定金的性质,给付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保证金往往不予返还;接受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且出租人往往会利用缔约优势,排除双倍返还义务,且描述有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不能以定金规则等同适用保证金,而应以约定优先。

2.履约保证金的抵扣

1)未约定抵扣顺序的优先抵扣先到期的债权,同时到期的优先抵扣无担保债权,同等债权同时到期的按比例抵扣,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顺序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有主债务和利息或费用之分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定顺序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3)采取合理措施防扩大,优先抵扣租金。止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据此,有法院认为,在承租人违约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应当以保证金抵扣租金,而不能任由租金产生违约金,且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时,更加不能任由违约金发生。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认为违约金或滞纳金本身并不是损失的扩大,而是对违约者的惩罚。但也有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其实就是罚息的过高,罚息过高有悖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高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之规定,且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的本质就是借贷,故应当先行抵扣租金,不能任由租金发生违约金或滞纳金或罚息,而用保证金抵扣。

3.回购保证金的处置回购款本质上是租赁本金的一部分,设置回购保证金的目的一般也是为了保证租赁本金的安全。所以回购保证金一般来说当然是抵扣回购款,不是用于抵扣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之类。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也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因为当事人的约定最能反映本意,以本意为准才能使合同回归交易者的本心,才最可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公平。